www.yabo.com泰州某物业公司将其管护区域内的部分保洁服务交给刘某华实施,由其自行开展保洁工作。泰州某物业公司员工陈某德驾驶电动三轮四桶车运送垃圾时,刘某华搭乘该垃圾装运车,坐于车辆左侧扶手上,该车辆在右转过程中碰撞路牙,致刘某华摔落碰撞受伤。
刘某华认为,其与泰州某物业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陈某德驾驶不当发生事故,且在施救过程中又碾压到刘某华的腰部,陈某德是履行工作职责,故应当由其用人单位泰州某物业公司承担。
泰州某物业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即使是劳务关系,事发地点非原告保洁服务区,当时也非从事保洁工作,原告并非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刘某华明知其乘坐的保洁车辆系清运垃圾所用,并不具有载人的作用,这也是原告坠地的主要原因。
关于法律关系认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符合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双方间为劳务关系;关于损害责任分担,案涉电动四桶车仅预留一驾乘人员座位和对应的安全带,显然仅为驾驶一人座,并不具备载人功能,刘某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对该车不具备载人功能和其乘坐在一侧扶手上所存在的危险性有清楚的认识,其出于工作的便利,乘坐在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电动四桶车驾驶人员扶手上,且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固定身体,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刘某华因提供劳务受伤,泰州某物业公司相应的60%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系自身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各项行为应符合安全操作要求,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应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指导和监督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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